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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等地的进口不锈钢钢坯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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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地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3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并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43.0%
  英国公司:
  所有英国公司 43.0%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23.1%
  (POSCO)
  2. 其他韩国公司 103.1%
  印度尼西亚公司:
  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 20.2%
  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中止或提前终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株式会社POSCO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英国、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英国、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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